黔南州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2019-11-19 10:00|来源:金粉笔教育|热度:手机上打开

黔南州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

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州”、“人才强州”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性、战略性和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不断优化自身知识结构,增强自身综合素质,培养一大批理论水平高、视野宽广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不断夯实全州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人才支撑基础。现结合黔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在岗工作满1年以上,报考并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员完成学业并取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由本级财政、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学费。

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的,由本级财政资助2/3,所在单位资助1/3。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由本级财政资助1/3,所在单位资助1/3,个人承担1/3;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由所在单位资助2/3,个人承担1/3

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其中之一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人员由本级财政资助1/4,所在单位资助1/4,个人承担1/2;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由所在单位资助1/2,个人承担1/2

对攻读国家、省有关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或校地合作办学项目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对实际发生的学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资助。

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学费总额超过6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攻读硕士学历学位学费总额超过4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三条 州、县(市、区)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是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备案及人员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学费资助经费预算,对申请资助的费用进行审核。

第四条 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须在取得录取通知书后,填写《黔南州在职人员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位学习备案表》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攻读的院(校)、学习专业、学制和学费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才办审核备案。学习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参加学习的申请书;

2.《黔南州在职人员攻读高层次学历学位备案表》;

3.报考院(校)当年当次的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署的协议书。

第五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期间,须严格遵守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学制要求,认真完成好各项学业任务。学习期间须结合所学专业,服从组织安排开展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课题研究不低于1次,或结合州情对相关领域开展课题研究不少于1次。有关课题材料报本级人才办备案,作为学费资助的佐证材料。

第六条  所在单位应对在职人员在外学习时间给予保障。其中,在职人员全脱产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期间保留其编制及人事关系,发放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津贴,工龄连续计算。

第七条  所在单位应随时掌握在职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思想、生活和学习等情况。对采取全脱产学习方式的,所在单位须明确专人作为联系人,每季度联系不低于1次,脱产学习人员还须在假期期间到所在单位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全脱产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由培养单位提供在校表现、学业成绩等,拟写个人年度总结,按规定程序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

第八条 在职人员经单位同意报考并备案,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后,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学费资助申请,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将相关材料报本级人才办。经本级人才办核准后,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学费资助手续。办理学费资助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黔南州在职人员攻读高层次学历学位资助申请表》;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正规学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在国(境)外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企事业单位人员还需提供本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学费资助审核、发放工作一般每年下半年集中申报、办理。

第九条  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在任职使用、工资待遇、职称晋升、人才补贴等方面,享受国家、省、州政策规定的研究生同等待遇。

第十条  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除组织原因外,一般应在我州工作5年及以上(不包括参加全脱产学习的时间)。未满5年服务期的,须按每年20%的比例返还受资助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参加全脱产研究生教育的人员还须按每年20%的比例返还学习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和津贴,以及单位为个人缴纳的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一条  受资助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本州在同一学历、学位阶段的教育资助。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原则上名额不受限制,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申请参加全脱产研究生教育按隶属关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州属高等院校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具体办法,高校人员适用其有关规定,经费由高校按各自开支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激励力度。

第十五条  除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外,各单位应鼓励干部职工积极报考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行业急需紧缺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对考取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  对在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有关人员,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州本级出台的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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