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招聘公告

2018-11-09 14:23|来源:金粉笔教育|热度:手机上打开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需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工作程序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初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人数及职位

检察辅助人员4名(男女不限),主要从事检察机关事务性工作。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政治合格;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吃苦耐劳,热爱检察事业,组织纪律性强;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胜任应聘岗位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聘用后能够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掌握速录、计算机基本操作、办公自动化应用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0年10月29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3年10月29日以后出生),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

4.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5.其他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情形。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11月9日上午9点至11月15日下午5点。

2.报名地点: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政工科416室。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4.报名时考生需提供的材料:应聘人员须到现场报名,填写报名表。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本人最高学历的毕业证原件、其他专业技术证照原件(如国家司法考试证、会计从业资格证、计算机等级证书等)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同底1寸彩色照片2张。

(二)资格审查

由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填写错误或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隐瞒真实情况,擅自应聘的,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五、组织面试

(一)面试

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由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安排进行,面试合格者即可进行体检。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加分:

1.参加2018年贵州省公务员招录考试,A类试卷笔试成绩195分以上或B类试卷笔试成绩200分以上的加0.5分。

2.所学专业为法学类专业的加2分。

3.持有国家司法考试A证的加1.5分,B证1分,C证的加0.5分。

4.具有速录技能等级相关证书或经速录技能培训且能出具相关证明的加2分。

5.以上加分可累计计算。

(三)成绩计算

总成绩=面试成绩 加分。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检:

体检根据招聘人数1:1比例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因弃权或体检不合格导致职位空缺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递补以1次为限。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进一步核实报名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放弃考察或者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一次。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八、公示

根据考察结果,对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拟聘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九、聘用及待遇

(一)经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与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一年一签)。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二)薪酬及待遇:

1.聘用人员试用期月工资1850元。

2.试用期后月工资1850元,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单位部分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个人部分的五险一金。

3.本次招聘人员合同时间为1年,1年后,双方均同意,可以续签合同,续签后的工资待遇另行商定。

4.出差补助、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参照本院相关规定执行。

十、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任何环节如有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考生取消录聘资格。

本公告同时通过福泉市人民政府网(www.gzfuquan.gov.cn)、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www.gzfuquan.jcy.gov.cn)、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官方微信(gzsfqjcy)、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头条号等媒体发布。

十一、未尽事宜由福泉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54——2588950 监督电话:0854——2222000

联系人:高菁(13595480173)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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