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贵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资料:行政处罚法期限总结 209

2018-06-18 10:14|来源:金粉笔教育|热度:手机上打开

贵州金粉笔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带来2018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行政处罚法期限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条原文考点期限
1,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罚时间2年
2,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交付时间①当事人在场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②当事人不在现场应当7日内送达当事人
3,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举行听证会有关期限①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4,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时间15日
5,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罚款上缴国家的时间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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