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力:事业单位招考关系户将被终结!
2017年7月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具体原文如下:
事业单位招聘,应该是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和公开公正的就业机会,但是每次面对“萝卜”招聘,面对让人无可奈何的“关系户”,多数考生除了哀叹运气不好,尽管无比愤怒,却无可奈何,没有相关约束规定,举报无门,只好祈祷下次不再遇到类似的事情。问题总要解决,今年人社部终于下定决心,要动这些人的蛋糕了。好戏在后头,大家静观其变。
我们来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
1、哪些单位/机构在《规定》约束之内?
第二条 事业单位通过考试、考核以及实际操作等方式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2、《规定》涉及哪些招聘环节?
第三条 应聘人员和招聘单位、招聘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核、体检、考察、聘用等各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3、针对招聘单位/机构,《规定》会有多严格?
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或者招聘服务机构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以限制或排除公平竞争为目的,设置与岗位无关的限制性招聘条件的,或设置与招聘单位业务无关的招聘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公开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类别)、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
(八)组织过程、招聘方式等显失公平、公正的;
(九)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招聘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应聘人员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五)泄露考试试题、考察要点和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七)监管不严,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八)收受应聘人员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接受应聘人员宴请或者旅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九)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一)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4、那么,作为考生我们将拥有哪些权利,会受到什么约束?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处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应聘人员被清退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考,是每位考生所希望的。意见稿反馈时间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7日,当《规定》正式实施的时候,希望我们的考生都能够享有这样一个阳光透明的竞争平台和考试环境。
原文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 政策法规